为进一步加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更广泛、更直接地了解、吸纳广泛的合理化意见,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我们将认真收集汇总各类意见和建议,并据此进一步完善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日。信函请寄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49号经济和信息化局;邮编511800;传真5829380。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
2016年11月1日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科技计划项目公开、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及《清远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是指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科技重点突破制订的计划。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清新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区财政支持,由单位承担,并在确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必须符合效益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指科技计划项目必须以市场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创新性原则指科技计划以技术创新放在核心。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资金绩效。
第五条 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是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清新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七条 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重点技术发展方向;
(二)会同区财政局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和方式;
(三)组织进行项目筛选、可行性论证、审查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绩效评价;
(四)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合同划拨项目经费;
(七)会同区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八)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机构职责:
1.根据委托者要求设计受理工作方案;
2.接收、审查申报材料,并整理、分类和编号;
3.提交项目受理清单、审查结果,移交申报材料。
(二)科技项目评估管理小组(机构)职责:
1.按《科技评估规范》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保持评估观点、结论和建议的客观公正;
2.针对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者的评估需求设计评估工作方案;
3.按照规范程序组织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地选聘专家;
4.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和评审活动;
5.向委托者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三)科技项目评估管理小组成员(含评审专家)职责:
1.根据工作要求客观地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
2.自觉遵守回避原则;
3.保护评估机构、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保守技术秘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项目规定匹配的科技经费;
(二)项目资金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三)定期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和阶段经费决算,协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或由其委托的机构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实施技术保密管理;
(四)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承担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按合同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材料,接受检查验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各镇(场)及区直相关单位的科技管理职能部门推荐和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重点资助技术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清远市清新区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财务制度健全,并符合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中申请者主体资格及其他要求的企、事业单位;
(二)符合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相关业绩;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申请书的附件(内容为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财务报表、研究成果、合作协议、专家评议意见等);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应严格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
第十七条 受理申报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将进入区科技计划项目备选项目;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取消该项目备选资格。
第十八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工作。专家对进入备选的项目采取材料评审或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班子成员对通过专家评审立项的项目进行审定,将审定意见会商区财政局确定立项项目。在区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同时将立项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通过全部评审程序获得立项的项目,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通知。各项目申请者可通过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查询。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清远市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预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预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投入的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对本区立项项目和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底各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提交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实施部门是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建立项目档案。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计划按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一年,可以逐年滚动。两年或以上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主动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提交项目上年度情况及总体完成情况总结,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度、财务和企业运营情况的有关报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如目标、内容、进度、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等变更,影响项目按计划完成,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以下情况可终止项目合同:
(一)由于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技术方案和路线不合理,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无研究开发价值;
(二)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三)由于组织管理不善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使项目无法进行;
(四)由于配套条件不能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能力;
(五)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消签订合同、追回项目拨款,五年内不再受理有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请的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截止或计划任务完成后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单位应向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九)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如购置发票等);
(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成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第三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低于80%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进行修改的;
(五)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纠纷且尚未解决的;
(六)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修改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修改、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再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开始实施的原《清新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